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夫妻对此是否有分割权。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
可以看出,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另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拥有分割权,同时对房屋增值部分的资产也具有分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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