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有一裁终局的优点也有减少诉累的优势。但显著的一个问题就是,保全措施如何和法院很好的衔接。
笔者近期代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在仲裁审理中借款人因虚构借款用途被刑拘,导致仲裁程序中止。为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仲裁案件审理中,笔者申请对诸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笔者将保全申请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委函至法院,法院通过立案程序对该保全案件立案,下发裁定,交付执行局执行。
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具体实施起来却存在这样那样的波折。律师就是这样一群,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不懈努力,不懈争取的法律工作者。当然在争取的过程中虽屡屡碰壁,但最终保护了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内心的成就感也是满满的。
案件的审理,总是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案件最初的诉讼策略的设计也要随案情的不断变化进行调整。也许好事多磨,在仲裁程序中很难做保全措施的这么一个程序中,笔者又需要面临仲裁程序中的续查封的难题。
但是难也要把案件办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账户冻结一年后,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当然提起续查封也是申请人应当提起的程序。但是提起程序如何更好的在实践中衔接,确实是一个事务操作的问题。
有人主张,续保申请应当直接交付原保全部门,直接续保即办理账户续冻结。依据是中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措施的规定。
有人主张,续查封需要仲裁委函告法院,直接将续查封的申请交付法院执行部门采取续冻结措施。
还有人主张,因是仲裁程序中续查封,需要仲裁委函告法院,法院的保全部门审查,函至立案部门,保全部门审查后依法移送函至执行立案后交付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经过多个部门协调,沟通,最终法院决定采取了最后一种主张。确定了程序,笔者准备材料完成了续查封。在此非常感谢诸位领导的支持。
过程是复杂的,也是存在各种观点的碰撞,但是经过努力还是最大化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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