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湖滨区人,200536日,王某在三门峡某工地与他人发生纠纷,遂电话通知卫某,卫某联系张某等人来到工地。王某带领张某等人对工地的李某进行殴打,张某一脚踢中李某面部,李某倒地致头部受伤,随行的薛某朝李某踢了一脚。李某经抢救无效于2005329日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系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王某外逃,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卫某和薛某各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2011824日晚,王某准备归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中,王某家属赔偿李某家属两万七千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辩护人认为,王某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死亡后果不是被告人王某造成的,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王某在三年以下量刑。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书于201235日送达王某。王某及家属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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