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滨区人民法院对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靳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到2014年6月,尚正公司先后在尚正坊店、大中海设立尚正公司融资点,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吸收资金,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尚正先后任命了负责人等,雇佣靳某某等业务员向他人介绍、宣传,吸收、诱使他人投资。截止2014年6月,尚正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1亿多元,未兑付近7000万元。认为靳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判处。

作为靳某某的辩护人,赵超宇认为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靳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三、靳某某已经退换了所有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取得了他们的谅解。退回了起诉书指控未退还的全部款项即80万元,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退回了其领取的所有利息,可以从轻处罚;靳某某自己直接吸收的客户存款数额为25万元,其余的88万元均不是靳某某直接吸收的客户。结合靳某某本身也是受害人,社会危害性更小,希望对靳某某免除处罚。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到2014年6月,尚正公司先后在尚正坊店、大中海设立尚正公司融资点,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吸收资金,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尚正先后任命了负责人等,雇佣靳某某等业务员向他人介绍、宣传,吸收、诱使他人投资。截止2014年6月,尚正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1亿多元,未兑付近7000万元。靳某某退还了所有指控的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取得了其谅解。

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尚正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靳某某系自首,也系从犯,有悔罪表现,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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