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百峡----法院执行异议的复议
发布时间:2015/11/27 9:30:26 作者:郭百峡 来源:本站 浏览量:229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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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复议。
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审查后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议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执行异议的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上面(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另外,可以直接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特殊事件: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