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数量减少1143克

赵超宇律师成功为贩卖毒品被告辩护

 

日前,湖滨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吸食毒品案做出判决,张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等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中一次为1000克,其他多次从1克到75克不等,认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指控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225.54克。对其他人还提起了容留吸食毒品的指控。

辩护人赵超宇律师辩护认为:关于贩卖毒品犯罪,第一场10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毒品中,不应当计入张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额。一是该场犯罪只有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是否贩卖毒品,不能认定。二是即便事实成立,该场事中张某某也只是购买了毒品,无贩卖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证据,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三是一个购买行为不能刑事评价两次。因此指控贩卖毒品1000克证据不足。

2、第七场中,数额为60克。这是张某某认定的数额,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如发生不一致时,应以有利于被告的角度认定。

3、第十三场事不存在。一是证据不确实、充分。二是庭审中薛某某已经彻底推翻了原来的供述,并且做了合理的解释,即以为张某某向公安局报了案,薛某某故意做了虚假陈述。

另外,赵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属于“以贩养吸”,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等酌定从轻处罚的犯罪情节,行为在依法认定有关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湖滨区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贩卖1000克甲基苯丙胺的证据不足、第七场、第十三场数量认定的辩护意见以及认罪态度好、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等辩护观点,法院予以认可,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据悉,判决后,张某某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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