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赵超宇律师收到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其辩护的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被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亿余元,其中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6.5万元,未退还部分为441.5万元。请求依法判处。

赵超宇律师辩护认为,王某某系从犯,且在第一次询问时即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王某某全部退还了集资参与人的本金,且将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应当减轻处罚,并希望适用缓刑。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指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系从犯,当认定为自首,全部退还了集资参与人的本金,且将非法所得全部上缴,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遂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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