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08年家在陕西的甲男,与家在河南的乙女,相识相恋。2009年乙女不顾家人的强烈反对毅然决然的跑到陕西与甲男结为夫妻,婚礼上,乙女的家人拒不参加。2010年双方有了儿子丙某。丙某出生后,乙女方与家人的关系得到缓解。2011年乙女与甲男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回至河南,之后杳无音信。甲男多次跑到乙女家寻找乙女,乙女的家人告诉甲男没见到。期间丙男生病垂危,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甲男多次联系乙女及家人却无任何结果。2014年甲男起诉乙女离婚,因乙女无法联系,就向乙女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即将要下发文书的时候,乙女来到派出所告诉民警自己就在某地。甲男得知后,又多次寻找,后无果。

主要证据
1、甲男与乙女分居将近三年的居委会证明。2、女方无法找到的村委会证明。3、丁男(乙女的新男友)的证明一份及丁男与乙女照片若干,证明乙女与丁男的不正当关系,及与甲男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4、报警记录一份,证明甲男与丁男因甲男妻子发生打斗的情况。5、视听资料一份,证明甲男与乙女关于婚姻的处理意见。

法律适用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代理思路
    
基于甲男与乙女分居将近三年的居委会证明及女方无法找到的村委会证明,本案一审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起诉离婚的一审程序中,甲男申请公告送达,后法院公告后,在开庭审理时,乙女母亲到法院参加庭审。因无乙女委托手续,甲男代理人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不同意由乙女母亲参加庭审。然最后一审判决甲男与乙女不准离婚。
一审的不准离婚判决赋予了甲男上诉的权利。在是否上诉问题上,考虑很多。最终决定上诉,上诉后,婚姻案件的处理,成了难题。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没有新证据,二审一般情况下就是维持原判。但是本案的特殊地方在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甲男找到了证据3、4、5,出现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补强证据。但是补强证据的出现,同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后,结局面临的有可能还是维持原判的结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将该法律规定告知甲男,后考虑种种上诉。

裁判结果

经过和乙女家人多次协商,二审中甲男与乙女达成调解离婚。


案件小结
一起离婚案件,几多波折。虽中间有很多困难,但最终很好的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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