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破裂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通常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协议,其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法律上如何界定?

请看案例:王文与陈希离婚协议约定将陈希的婚前财产面积150平米的房屋增加其婚生子陈东为共有人。签完离婚协议后,王文与陈希办理了离婚证,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陈希没有将房屋增加陈东为房屋的共有人,那么陈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陈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陈希要求将确认涉案房屋的房产一半属于自己所有。经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文陈希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关于案涉房屋的处理又构成向陈东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第三人条款并非在陈希陈东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因此,陈希所谓在案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陈东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陈希履行相应义务,即陈希应当配合陈东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案涉房屋登记为陈东陈希按份共有,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

因此,从生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给与子女的行为不是赠与行为,是为利益第三人条款,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的不是赠与合同关系,负有给付义务的父母一方不得基于赠与合同关系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基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利他合同的法理,子女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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