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31 10:33:11 作者:张连峰 来源:本站 浏览量:308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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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
被上诉人:张某,男, 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义马市。
上诉人因与张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令不知名车辆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应依法追加河南省通信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局)作为共同被告,作为当事人。
本案事发路段光缆虽归上诉人所有,但根据上诉人同工程局签订的代维合同第7.2.13“所导致的他方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之约定,上诉人的线路维护由工程局负责,期间发生意外的,应由河南省通信局有限公司赔偿。一审时上诉人递交了书面追加被告的申请和有关的代维合同,但一审并未采纳和追加,审理程序明显违法,漏列案件当事人,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并追加工程局作为本案当事人。
1、上诉人的线路架设完全按照国家规范架设,架设地点合法合规,架设高度合法合规,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
2、本案事故发生在2013年12月3日23时许,线缆被不知名车辆挂倒,上诉人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且发生在深夜,上诉人对本案的发生既无法预见,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渑池县交警队2013年12月4日做出的4112219201301324号责任认定书可知:上诉人和不知名机动车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上诉人和不知名车辆共同承担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对该事故的发生,上诉人和不知名车辆无主观的意思联络,也无客观的行为联系,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即便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和工程局也只能依法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应代不知名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鉴定结论是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做出,该鉴定未经过法院的委托和摇号,鉴定程序违法;并且该鉴定是在被上诉人治疗还未终结时就做伤残鉴定,鉴定时间不合规;被上诉人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没有明确的护理时间,鉴定结果不合规;一审上诉人提交了书面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未核准,未核准的理由不充分,不合法,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委托,重新摇号选定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此 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某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