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2/27 17:07:46 作者:张连峰 来源:本站 浏览量:26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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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商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确认,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今天本案的开庭审理。庭前经过详细阅卷和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案件事实得到全面了解。现结合今天法庭庭审调查和相关证据,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案件事实和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院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商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
案件发生后,特别是听到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商某某听了朋友的规劝,也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通过义马市公安局峡东分局刑警大队做出的证明及到案经过可以证实。通过法庭调查,公诉机关也认可被告人商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对被告人商某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从被告人商某某伤害被害人的部位及伤害后处理方式看,被告人商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2014年4月2日,在案发第一现场(棋牌室)被告人商某某并没有殴打被害人,在第二现场(渑池县坡头山上),只是伤害了被害人的臀部和腿部,并且事后提议并主动把被害人放到义马市人多的地方以方便及时救治受害人,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商某某在伤害被害人是只是出于轻伤害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三、义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义)公(刑)鉴(法医)字( ) 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尸体大体检验及病理检验,未检出死者重要生命脏器存在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改变,可以排除因疾病所致的病理性死亡,但又显示被害人右冠状动脉开口狭窄,心肌肥大,说明死者心脏存在病理改变。此两种论述存在矛盾,虽然受害者家属说明其生前没有疾病,身体健康,但通过法庭调查,受害者生前腹部受过刀伤并且有经常饮酒的生活习惯,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受害者该疾病与其受害死亡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在不能排除受害者自身疾病与其受害死亡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商某某在案发前没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属于偶犯、首犯。
被告人案发时还不到二十三周岁,身处这个年龄段的人,其思维和自制力尚未完全成熟和理智,遇到事情也容易头脑发热不考虑后果,因此才发生了这种让人惋惜的重大案件。在此之前,被告人商某某从没有违法违纪的劣迹,而且一直表现良好,与邻居、朋友相处的也比较好。因此,恳请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商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破案,悔罪态度好 。
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商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商某某及亲属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赔偿被害人,请法院对商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商某某具有法定减轻、从轻以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恳请法院本着教育、惩罚、挽救、感化的原则,考虑本案的实际特点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为妥。
以上辩护意见谨请法院采纳。
辩护人: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
王少先 律师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张连峰 律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