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规定,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履行合同与约定不符。
1、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2、实际上,原告违约在先,提供租摆的花木数量远远少于合同约定,李某多次要求补足花木,原告一直未曾补足,故李某未在原告的花木清单上签字确认租摆数量。且原告的日常养护不到位,造成花木大量死亡,现诉求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数量支付租金没有事实依据。
二、李某已经支付原告租金183054元,依法应在应付款项中扣除。
1、李某支付租摆植物租金162170元原告已经确认。
2、李某已经支付的20884元,原告不予认可与事实不符,依法应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理由如下:
(1)、2012年1月12日李某支付原告10000元现金,又在2011年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10000元,原告出具收据20000元,李某认可只收到转账10000元与事实不符,应认定李某支付原告20000元。
(2)、2017年11月14日与2018年2月14日的两次付款,原告均是委托彭某代为办理。2017年11月14日李某按照原告指示转入盖某账户10000元;2018年2月13日,原告再次要求转入盖某账户,次日又告知李某转入原告账户。两次转帐均是原告电话通知李某,委托彭某经手办理、出具收据,且原告两次出具的收据票号相连(3106917/3106918),原告认可2018年2月14日的30000元转账,自然也应认可收到李某2017年11月14日的10000元转账。
(3)、2013年12月17日期间,原告出具收据收到李某884元,系原告从李某处购买月饼13盒的价款,依法也应认定。
据此,李某在与原告的业务往来中,已经支付原告租金18305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认定。
二、原告要求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应认定。
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在先,双方之间的账目一直也未能清算,双方对于应付款项、已付款项均有争议,李某多次要求与原告算账,均遭原告拒绝,因此未能按期付款是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故原告诉求的利息不应获得支持。
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采纳被告代理人的辩护意见。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赵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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