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有我担任解普阳诉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原告解普阳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本代理人认为:解普阳与被告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冶炼厂)存在劳动关系。

兹陈述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解普阳与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7月11日,原告解普阳到被告河南中原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冶炼厂)渣选矿分厂工作,渣选矿分厂岗位信息表详细登记该分厂所有职工姓名、用工性质、部门、班组,岗位(现岗位)、规范后岗位,共65人。其中正式工3名,劳务派遣31人,临时工31人。原告解普阳被列为临时工,岗位过滤,明确标明解普阳工伤。详见原告解普阳提交证据之二。

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发给解普阳的临时出入证,编号00551有效期2016年元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详见原告解普阳提交证据之三)证明在黄金冶炼厂工作。

渣选矿分厂《班前会及交接班管理规定》,要求每位职工熟记在心,严格按规操作(详见原告解普阳提价证据之四),证明黄金冶炼厂的规章制度对解普阳有约束力。

2016年1月27日,解普阳等受到被告“通报”批评,罚当班责任人解普阳500元(详见原告解普阳提交证据之五),证明解普阳接受黄金冶炼厂的管理。

2016年1月29日,解普阳等受到被告“奖励”,丁班控制的反冲击水压力较为稳定并符合标准,奖励解普阳100元(详见原告解普阳提交证据之六),证明解普阳接受黄金冶炼厂的管理。

班组建设公开栏,班组风采有解普阳等(详见原告提交证据之七)证明解普阳接受黄金冶炼厂的管理。

证人李准、李旭证言,证明2016年2月4日18时许,解普阳和他们一起工作时受伤。

以上证据证明,解普阳提供劳动是被告的渣选矿分厂,渣选矿分厂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解普阳受被告劳动管理,奖励和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7月11日起,解普阳与被告黄金冶炼厂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黄金冶炼厂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谐装卸队承包了黄金冶炼厂渣选矿分厂证据不足。

渣选矿分厂主要工作:2016年10月8日黄金冶炼厂提供的证据,证明渣选矿分厂的主要工作是渣缓冷控制、熔炼渣粗碎、渣磨矿浮选、浮选尾矿浓密过滤,其中熔炼渣粗碎、浮选尾矿浓密过滤为辅助流程。详见原告提交证据之一。

三门峡汇报和谐装卸队经营范围:装卸服务,详见营业执照。

装卸队明确经营范围是装卸服务,被告称承包了冶炼厂渣选矿分厂渣缓冷控制、熔炼渣粗碎、渣磨矿浮选、浮选尾矿浓密过滤业务。              从事装卸服务不能胜任渣选矿分厂渣缓冷控制、熔炼渣粗碎、渣磨矿浮选、浮选尾矿浓密过滤如此专业的工作。

综上,原告解普阳是在为被告黄金冶炼厂工作期间受伤,接受黄金冶炼厂的领导、管理、指挥,被告黄金冶炼厂为推卸责任,伪造和谐装卸队工资清单,解普阳和被告中原黄金冶炼厂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玉芳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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