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委托,指派我做为其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关于王某与宋某某离婚事宜,双方均表示同意,不再赘述。
二、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同意法庭征求孩子的意见后裁判。
三、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1、陕县县城绣岭路西侧开曼小区 #楼 单元 2层西户房屋不属于王某与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被分割。
关于陕县县城绣岭路西侧开曼小区 #楼 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虽然宋某某以风俗人情为由,拿了乔迁礼单和装修单以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但代理人认为宋某某的证据不能对抗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不属于王某与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被分割。原因如下:
首先,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登记的产权人是张某某。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登记为准。因此,陕县县城绣岭路西侧开曼小区 #楼 单元 层西户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某某,而不是王某、宋某某。
其次,张某某至今每月还偿还该房屋按揭贷款710.74元。若房屋不是张某某的,其为何还款?
最后,若该房屋被分割给王某、宋某某任何一人,张某某以房产证为证据,以物权法为依据,起诉主张对房屋的物权,怎么办?!
因此,代理人认为:陕县县城绣岭路西侧开曼小区 #楼 单元 层西户房屋不属于王某与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被分割。
2、宋某某经营啤酒、劲酒的库存、返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首先,宋某某辩称已将店面转让是在说谎。王某向法庭出示的录音证据及天坤商贸公司的证明一份足以证明店面现在宋某某还在经营。同时还能证明经销劲酒需先汇款后发货。
其次,王某提供的2012-2013年原告宋某某啤酒、劲酒的经营情况足以证明原告经营的啤酒、劲酒的库存和返利,余额425649.08元。
宋某某辩称店面转让款已经还账更是在说谎。之前在法庭调查时,宋某某说为经营店面借款数十万元,而后又说店面转让了2万元。试想:一个投资了数十万元,现在库存40余万元的店面,转让了2万元,可能吗?!
真相只有两种:1、店面没有转让。2、店面转让,但转让款不是2万元,宋某某将转让款隐匿了。
因此,代理人认为不论哪一种情况,本案都应将宋某某经营的啤酒、劲酒的库存、返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关于双方的债务问题。
代理人认为:王某提供了王刚、王Ⅹ、张x等出庭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结合王某提供的  量贩的财务审计报表,结合庭审时宋某某也表示量贩经营投资大、有借款等陈述,更有可信度,可以认定。而宋某某提供的债务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信度不高,不能认定。
4、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代理人认为本案在确认原、被告双方财产问题时应标准统一,适用法律统一。若认为宋某某经营的店面作为共同财产证据不足,那依法陕县县城绣岭路西侧开曼小区 #楼 单元 层西户房屋作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证据就更不足了。若认定宋某某将店面转让后归还借款了,转让款已经不存在,不能参与分割了,那么,也应认定王某将已经得到的85万元转让款也归还借款了,也不能再作为共同财产被分割了。总之,代理人认为本案不能在宋某某主张财产问题时适用风俗人情,在王某主张财产问题时严格适用法律,本案应标准统一,适用法律统一。
四、一点建议,仅供参考。
代理人认为既然本案双方财产问题争议较大,有些问题无法查清。法庭可以仅将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的财产分割。本案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的财产目前只有扣押在法院的85万元及一部汽车。法院可以按照照顾妇女及宋某某有赌博恶习的过错的原则,仅对85万元及一部汽车进行分割。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考虑并采纳,谢谢!
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张连峰  律师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