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有:
(1)适用的前提只能是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犯罪行为之一。(2)使用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3)适用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4)犯罪的性质发生转化。由于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原来实施的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犯罪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盗窃罪和抢劫罪均属于我国刑法犯罪中的财产类犯罪罪,二者有其相似之处: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特别是处理上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在实践中,应慎重、合理地严格区分盗窃罪和抢劫罪,以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就二者的定义来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而抢劫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二者既有一定相似之处又有重大区别,应慎重处理和对待。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在一定情况下可能转化为抢劫罪,要准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有:
( 1)适用的前提是“盗窃、诈骗、抢夺罪”,即只能是具有这三种犯罪行为之一。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以上三种行为构成犯罪均须“数额较大”,数额较小不能构成上述三种犯罪。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指出,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不大但暴力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这一批复扩大了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末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2)适用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主观条件。“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把已经非法盗得、骗得、夺得的财物即赃物护住,不让被害人或其他制止、追捕者夺回去,而不是作案得逞以后把赃物放在自己或他人家里隐藏起来。“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权送。“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犯罪行为的痕迹,或者其他物证书证,以掩盖其罪行。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以上三种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以转化抢劫罪论处,只能根据其实际情况,相应的定罪量刑。
(3)适用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实施犯罪的现场。在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实施后,没有被及时发现或者抓获,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即使其行凶抗拒抓捕,也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论处。这是适用本条的关键。
(4)犯罪的性质发生转化。由于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原来实施的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犯罪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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