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张某和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日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郭某医疗费1248.36元、护理费400元、交通费43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4078.36元,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张某负担。

20121130一早14岁的郭某骑着自行车上学,当其沿崤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峡分行门口处恰遇前来上班的农行职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转弯进入农行大门,郭某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出于本能,其右手腕着地,致右腕舟状骨骨折。到了医院,医生说,郭某的伤情不重,不需住院,但由于该骨折部位属于人体最难愈合的部位,需用石膏固定一段时间,为此,郭某花去医疗费用1248.36元。

郭某系三门峡市体育运动学校射击队手枪项目运动员,受伤前其多次获得比赛名次,很有前途。此次事故造成其右腕舟状骨骨折,致使其扣动扳机的力量减弱,成绩大幅下滑,前途渺茫。

关于赔偿问题,郭某认为,此次事故给运动生涯造成严重的影响,给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付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保险公司除了全额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外,还应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认为,郭某伤情轻微,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协商未果,郭某委托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郭某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的射击运动员,手腕伤情的恢复情况直接关系其前途命运,手腕的伤情造成了其射击成绩的下滑,给其射击生涯造成了影响,郭某的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该伤情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本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酌定支持2000元。加上郭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郭某的损失共计4078.36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代理该案的李朝阳律师说,根据司法实践,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如果不构成伤残,一般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郭某是射击运动员,刚好受伤的部位影响其扣动扳机,导致其比赛成绩下滑,有可能其运动生涯会就此止步,因此,该事故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比从事其他职业的要大得多。虽然不构成伤残,侵权人也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此前,我国其他法院均有相关判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职业手模特的手被狗咬伤赔偿案,判决狗的主人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多元、精神损失1万元。鄞州法院审理的演员因交通事故导致其皮肤损伤造成疤痕,影响其演出,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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