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6/30 10:00:01 作者:赵建烈 来源:本站 浏览量:207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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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强制要求,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就有可能承担双倍工资、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风险,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续签劳动合同事宜。
尽管劳动合同法没有强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但用人单位应尽量尽到通知的义务,并在通知期限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以避免劳动合同的自动顺延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具体做法是:向职工送达《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并要求职工在送达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作。如果职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职工既不在《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也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及时向职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建议通过公证机关通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明确告知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办理的相关手续等。
二、在劳动终止前,用人单位不要轻易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正常终止,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这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尽量与职工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并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强调的是,在劳动合同期限期满前,尤其是2008年1月1日以前入职的职工,不能轻易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为这样做是非常不明知的,一方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会引起职工的不满,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另一方面,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职工所有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若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在维持和提高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即使是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也仅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
三、续定劳动合同应注意合同的期限。
续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续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劳动合同期限。要针对不同的人员,确定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第二,如果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不愿意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尽量让职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于依法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如果不愿意与职工签订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尽量与职工就终止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双方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纠纷就可以大大减少,用人单位也不会有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