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那么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现做如下分析:
(一)权利法定性
为了保护已经存在的共有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和所有共有人的利益。避免和减少共有人之间的纠纷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均对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作了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权利物权性
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所以它具有物权性。理由为:1、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而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就是法律对共有人权利的特定保护。2、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符合物权法律特征。3、若将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视为债权,当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权利难以实现,从而使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利于维护共有关系和保护被侵害共有人的权益。
(三)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购买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它仅是共有关系中的出卖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优先购买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权利表现方式为可能性,其前提条件一个是出卖人出卖自己的份额。另外一个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只有这两个条件均满足,这种可能性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因此说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
(四)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当优先购买权人满足了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具有同等条件,且没有合同约定时,优先购买权人在附加上述条件情形下可以完全排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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