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4/27 17:12:37 作者:李英民 来源:本站 浏览量:180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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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则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败诉后果。那么,在诉讼活动中,我们作为律师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就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首先举证要针对不同的案件及不同的当事人全面客观地进行。因为,在目前虽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全面实施,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当事人不可能把发生在诉讼前的事实原原本本地重现于法庭。而有的当事人为打赢官司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与其相关联的其它证据;有的当事人拿来的证据不能说明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起不到证明的作用;有的当事人规避法律出伪证,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我们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利有关。因此,我们要想让审判人员掌握案件事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我们就应该指导当事人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举证。要指导当事人把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及相关的证据全面提并到法庭,不能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必须提供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其次,我们要对当事人举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证所举证据必须合法。因为在诉讼中法院面对众多繁杂的证据,首先要审查的是当事人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如果将不合法的举证做为定案的根据,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裁判。由于我们不能保证在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百分之百都是经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和证据的合法性,因此我们作为律师在指导当事人举证时,必须向当事人告知所取得的证据和取得证据的手段必须合法准确,索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即使与案件的事实有关也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要审理好民事案件,判断作为民事诉讼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会分别要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一定范围内负举证责任的,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分担。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在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出了证据加以证明后,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这种主张并提出了反诉或反驳,同时也举出了反诉反驳的新证据,这时先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反诉和反驳再举证,这就是举证的转移。目前,在改进民事审判方式中我们作为律师,尤其要重视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和举证责任转移问题中的指导,在指导当事人作为原告举证时,无论是对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还是对确认之诉,在起诉时都应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也应分担举证责任,要针对案件事实指导被告举证,一是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反驳,提出有理有据有关联的证据来证明,反驳的合理性和原告指控的非法性;二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反诉,举证证明自己反诉的合法性,要求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指导当事人作为第三人举证时,应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或者反驳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与反驳是合理的。在双方当事人举证的互换和转移中,要鼓励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法庭分清是非责任,查清案件事实,为做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