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李朝阳律师办理的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日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
    20127月份,灵宝市大王镇北路井村一组因常某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与常某发生纠纷,遂委派李某前去阻拦常某施工。李某在阻挡的过程中,遭到常某殴打。李某追赶常某还击未果,遂持耙子将停靠在路边的樊某的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车门、大灯等砸坏。经鉴定,樊某的汽车损失为5505元。20121016,李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灵宝市公安局大王派出所刑事拘留。李朝阳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同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最终以20000元达成协议。2013115,该案在灵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律师发表辩护意见:1、李某是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情绪失控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轻;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为5000元,而李某的犯罪数额为5505元,犯罪情节轻微;3、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4、一贯表现良好。灵宝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3116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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