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31 18:33:18 作者:李英民 来源:本站 浏览量:198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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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律师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因各种原因需要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向我们咨询如何进行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并且我们也会碰到一些当事人委托我们帮助他们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给他们解释和为他们提供帮助呢?现简要回答如下:
所谓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材料是应该按照年度进行归档的,其保管期限为100年,但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因为,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婚姻登记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有权为每一个办理婚姻登记的人保密。所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是其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一般情况下,他人是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档案的。除非是公检法机关人员执法办案,才可以凭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前来查询。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另外,一些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如果有需要正当利用他人档案,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查询。但是,在查询前应经主管领导审核,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但是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查询中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