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中,具有职务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有上述受贿的行为,以贪污贿赂罪中的受贿罪论处。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中的几个概念: 1、“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事项、文艺演出、或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种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财物”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会员卡、旅游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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