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29 15:24:05 作者:李英民 来源:本站 浏览量:223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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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两起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到所里咨询有关诉前保全的事宜,现做如下解释:
所谓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做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制度。
但是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只是某些少数案件,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因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而为了避免其合法民事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在
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不是同一法院。对在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就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这时申请人即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