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29 15:12:12 作者:郭百峡 来源:本站 浏览量:197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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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性强制解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市场秩序,对违法违规公司强制终止其市场主体资格,使其永久性禁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行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公司首先应当自行清算。所谓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股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自己组织清算。如在清算过程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破产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原因而解散公司的,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应当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时的清算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依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规定,股东在清算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三种:一是清算责任,指清算义务人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而应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二是清算赔偿责任,因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消极不作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等,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应当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对其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并不影响公司在清算终结前其独立人格继续存在,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