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迎山——离婚后能得到这笔遗产吗?
发布时间:2012/8/31 19:47:12 作者:杜迎山 来源:本站 浏览量:207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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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丈夫刘某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王女士公公去世,其所留遗产为42万元的债权(系其与王女士婆婆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5月,王女士丈夫向法院提出与王女士离婚的诉讼。因王女士公公42万元债权未能得到偿还,也由于不懂法律,王女士就没有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该笔遗产的请求。2010年3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王女士与刘某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判决书于3月16日收到后,王女士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提出上诉2010年3月27日晚8时许,王女士婆婆周某也不幸病故,其所留个人遗产为住房一套(价值约150万元)和现金10万元。2010年3月9日,债务人向王女士丈夫偿还了王女士公公的42万元的债权,并及时报王女士得知。随即,王女士向丈夫提出参与分配遗产的要求,但他认为,父母的两笔遗产都与王女士无关,作为独子,他是该两笔遗产的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请问:该两笔遗产该如何归属,王女士和丈夫各得到的遗产份额是多少? 先说王女士公公的遗产。《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而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无关。王女士公公是2008年1月病故的,此时,王与刘某已经结婚,根据《婚姻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王女士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王女士们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即使王女士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法院提出分割该笔遗产的请求,且在得到所偿还债权42万元的遗产并进而分割该笔遗产时离婚判决已经生效,王女士也仍然享有该笔遗产的其中一部分的分配权。 一般来说,王女士公公所留遗产为42万元,因同属王女士的公公与婆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则应属于王女士婆婆所享有,另一半才是属于王女士公公实际所留的遗产。此时,在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刘某与王女士婆婆便能从这一半中各得1/2。因而,在王女士公公的遗产分割中,王女士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该笔遗产总数的1/4即10.5万元。而在王女士与刘某的平均分割中,王女士则可得5.25万元。同时,王女士婆婆所应得的3/4的份额(31.5万元),因王女士婆婆生前实际并未得到或占有,就应作为王女士婆婆死后的个人遗产,连同她死后的实际遗产一并予以依法分割。这样,王女士婆婆所留遗产数应为住房一套和现金41.5万元。王女士婆婆的个人遗产涉及到一个时间问题。王女士于20010年3月16日收到送达的判决书,上诉期限本应为3月31日止。所以,即使在双方均不再提出上诉的情形下,对王女士而言,也须于3月31日起才能失去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截止3月31日,无论一方或双方是否提起上诉,王女士与刘某也仍然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的夫妻关系。既然如此,王女士婆婆死亡的时间(3月30日22时许)也就仍然处于王女士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从而,王女士婆婆所留下的全部遗产,在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则都应属于王女士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从中,王女士也同样享有一半的财产分配权。因此,纵观这两笔遗产归属纠纷的全貌,由于没有其他继承人参与分配的情况,王女士与刘某都能分别得到这两笔遗产各为一半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