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4/29 15:51:28 作者:杨迎春 来源:本站 浏览量:24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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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也有许多劳动者向笔者咨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应享受的待遇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应享受医疗期待遇。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医疗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职工医疗期待遇
(1) 医疗费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如果已经参保,职工花费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如果没有参保,由企业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销办法予以支付。
(2)、病(伤)假工资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的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是这样的。 ①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 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乙款的规定,病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 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规定颁布于1951年和1953年虽没有明确予以废止,但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劳动法》颁布施行后,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应为无效。另外需要注意是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关于医疗期满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对于医疗期满后,因病或者因伤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降低,即达到伤残等级,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除正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外,应另外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