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一家居住在华阳电厂附近,樊某看到每天往电厂送煤的汽车排成长龙,滞留的拉煤司机较多,遂准备在家里组织卖淫。樊某之子张某知道母亲的想法后给朋友李某说了此事。2011年11月份,李某给张某说,他手头有两个女孩,想卖淫赚钱。张某同其母亲樊某联系后,遂将李某及这两个女孩带到他家交给他母亲樊某。当天,樊某即介绍、容留两位女孩在其家中进行卖淫,后李某将两名女孩接走。第二天,李某又将二人送至樊某家中,樊某又安排二人卖淫。二人共计卖淫十余次,获利600余元。后,樊某觉得害怕,遂告知李某,不让李某再来。
案发后,李某及樊某、张某被起诉至陕县人民法院。公诉人指控,李某、樊某、张某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均属情节严重,建议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
我所李朝阳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李律师认为:一、被告人张某并没有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而是向卖淫者介绍卖淫场所,实际上只是帮助卖淫者找到了从业场地,并未使卖淫者与相对方发生联系。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而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的共同行为;二、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介绍容留卖淫的“多次”指的是“容留”和“介绍”行为,而不是“卖淫”行为,不能根据卖淫女的卖淫次数来认定被告人的介绍次数。虽然卖淫女在被告人樊某的家里卖淫多次,但就被告人张某的介绍卖淫场地的行为而言,他只介绍了一次,介绍了一个卖淫场所,因此只能认定为一次,不属于情节严重;张某所起的作用较小,又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经过审理后,陕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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