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31 18:40:58 作者:李英民 来源:本站 浏览量:295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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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人受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的刑事案件,现就该案的构成要件浅析如下: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学理论的相关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在犯罪主体方面,行为人为一般犯罪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受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在这里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采用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例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通过第三者进行转达的方式;在表达形式上即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是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总之,行为人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有其他的目的,例如如债权人为了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思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同时还要注意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是绑架劫持人质限制其自由,并以杀害、伤害被劫持人等威胁其家属或者单位交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