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
《人民调解法》的内容如下:本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第四章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第六章 附则(第34—35条)。
《人民调解法》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行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该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 
四、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该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型措施。
七、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八、进一步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
通过对《人民调解法》的学习,笔者对人民调解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希望这部法律的实施能使人民调解的职能得到更加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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