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3/31 16:02:56 作者:聂宏伟 来源:本站 浏览量:306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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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新京报报道4名男青年因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对四人进行定罪进行处罚,这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对于这个案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由于群发短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应取得经营许可,未获许可经营的,是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4人的行为适用本条第四项的规定,4人非法经营数额都已达到二三十万元,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追诉立案标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群发短信肯定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给予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对于群发短信这种行为,应当进行治理,但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的行为纳入刑法视野,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慎重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