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宣布取消该项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是不同的。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未生效前使其不发生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作出并生效之后,行为人又作出取消其要约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在到达后已经生效,相对人已知悉了要约的内容,甚至可能已经对该要约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因此,行为人能否在要约生效时取消其意思表示,需要考虑保障相对人合理信赖的问题。这与要约撤回中仅考虑保护意思表示行为人对其意思表示的自由处分权利存在较大区别。考虑到要约生效后,已经对行为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能否撤销,要平衡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利益,不宜泛泛规定行为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基于此,本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本条在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的同时,规定了以下限制性的条件: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就意味着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允诺在承诺期限内要约是可以信赖的。在承诺期限内,发生不利于要约人的变化,应当视为商业风险,也意味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和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只要在承满期限内作出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即便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但受要约人可能已经在为履约做准备,待准备工作就绪后再向要约人承诺,订立合同。因此,在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例如,标明“保证现货供应”“随到随买”等字样的要约,根据交易习惯就是不得撤销的要约。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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