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接到一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亲案件,事故发生原因是由特种设备车辆叉车与电动车在交叉路囗处不慎相撞引起的。那么就引发了有关特种设备车辆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什么是特种设备车辆及常见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两类:场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第一类:场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这类车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叉车,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等多种类型。
  牵引车,包括内燃牵引车、蓄电池牵引车、全液压式牵引车等。
  推顶车,包括内燃推顶车、蓄电池推顶车。
  搬运车,包括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等。
  第二类:场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这类车辆主要包括内燃观光车和蓄电池观光车。
  二、叉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的定义来看,“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虽然包含有“机动车”三个字,因此,叉车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叉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叉车属于机动车,但是我们常见的叉车又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厂内车辆,不属于交警部门登记管理也不属于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是不能上路行驶的,不属于必须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因此,如果叉车上路后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以此理由来划分事故责任,但是叉车一方不用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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