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尤其是婚姻家事案件,熟人之间当然会牵扯感情问题,最终被迫对簿公堂,一定会导致既有关系的破裂。当事人找到律师,在讲述案件事实的同时,一定会倾诉在此次纠纷中所受到的情感伤害,因此听取当事人的倾诉并提供情绪价值,也是律师的工作的必要部分。如果律师缺乏耐心,在倾听时多次打断并告知她“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没有得到相应的精神抚慰的当事人多半会陷入更深地绝望。
 

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为法院、为社会、为双方增添负担,诉讼的目的是恢复原本应有的社会秩序,说白了就是解决问题。一纸判决冷冰冰,若双方能通过调解的方,既解决问题,又维系感情,可谓是共赢局面。而在调解中,如何能够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争取到最大化?如何保证我方当事人在情感上不受到二次伤害?如何让调解发挥其比诉讼更有效的作用?

律师的工作需要明确:一调解并非法律定性,二需要提供的情绪价值的部分大于至少等于专业知识输出,三做律师不能怕麻烦,律师工作的本质就是化解麻烦的!

愿,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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