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非原创,原作者分析到位)

“禁止、命令规范违反说”认为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是违反禁止性规范,还是违反命令性规范。“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不作为”是指法益已经面临危险时,法律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但是具有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不消除危险;换言之即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没有实施法所期待的行为(没有阻止构成要件的实现)。刑法理论又将不作为犯区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的不作为犯”有刑法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满足单纯不履行义务这一事实即构成;而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则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要求“保证人”(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主体)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结果的发生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在二阶层下判断客观不法,若采结果无价值论、狭义的因果关系和狭义的客观归责(结果归属)的立场,应认为客观归责理论井不是因果关系理论,而是在因果关系确定后的规范评价理论。即赞成将传统刑法理论所讨论的因果关系分为两个部分: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其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基于存在论的事实判断;结果归属则主要是基于刑法目的的规范判断。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客观积极要件有五:1.有作为义务,但是没有作为;2.有作为可能性;3.有结果回避可能性;4.损害结果和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损害结果能够归责于行为人。如本案中所涉及的不作为的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即结果表现为他人伤亡时,引起该结果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杀人、伤害行为就难以下结论;因此宜先采用(合法则的)条件说,从存在论的角度肯定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再通过规范评价得出能否将该结果归责于该行为的结论;换言之,对于如本案中一样对于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的结果犯来说,运用客观归责理论解决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问题,是比较合适的。同时,成立客观不法,还需要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在二阶层下判断主观责任,成立过失犯罪需要行为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且不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欠缺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若案件中不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则无须再讨论犯罪阻却事由,直接应被认定为无罪。以下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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