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该规定也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范围进行了明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该规定中列明的情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予以追加。在该规定中,涉及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情形仅有一个法条,即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此可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只有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时,才能追加自然人为被执行人,而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属于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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