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净值人群越来越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将遗产管理人推出在大众的视野里。

那么什么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有哪些职权?为什么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带着诸多疑问我们来解读一下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民法典》第1145条至1149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遗产管理人是由被继承人指定,也可以由继承人担任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

其主要职责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必须尽职尽责并受到监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依法或依约获得相应报酬。

从《民法典》连续五个法律条文的设定,我们明确看到了遗产管理人存在的法律意义。

遗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所有权归于被继承人所有,但是其死亡后至继承人继承前,该遗产的所有权处于真空状态,在此期间,遗产遭受侵害时继承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进能够弥补这一缺陷,使遗产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更好地保障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是遗产管理人存在的必要性的原因。

有些人也许认为,有必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吗?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一个外人参与自己家庭内部纷争,传出去自己家的糗事,多难看!况且还得给遗产管理人报酬呢?这设立遗产管理人的事情,咋算都不合算。但是真是这样不合算的吗?

我们来看几个案例,分析一下是否要设立遗产管理人。

案例一:

某知名企业老总,拼搏一生,可以说功成名就,担心过世以后,自己的子女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引起矛盾。也担心子女拿到财产以后挥霍,犹如《活着》里的富贵一般从“富二代”变成“败二代”。另外,公司还有大量的债权债务,怎么能够让家庭财富很好的传承,是某企业老总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若老总能将这棘手的事情交给律师,律师结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采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给老总设计一套完整的财产分配方案就能很好的解决老总的心中所虑。首先对其家族内部关系和企业资产情况进行梳理;其次遵从老总内心所愿,拟定遗产处理方案,帮助其合理分配家族财富;最后严格的将遗产分配计划执行到位。这样这位有大量财富的老总,就能最大可能的保留自己的资产并很好的传承下去。

当然,律师在执行遗产分配方案过程中会妥善保管、分割被继承财产,还会尽可能的将多笔债权变现,增加继承资产的基数。也会客观的依据每个继承人的实际能力建议他们各自的角色,让公司及资产良性运转。有人会对提高继承资产的基数提出质疑?认为律师也是人会有那么高尚的行为吗?这个问题很好解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给遗产管理人在商谈报酬的时候连同遗产的基数进行约定,这样就能很好的保护遗产的最大可能性价值化。当然律师的职业使命天然的要求他们最大可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城中村不少家庭因拆迁一夜暴富,但同时也引发了很多家庭纠纷。

老宅原房主的4名子女中,有的过世、有的存在转继承、有的放弃继承权、还有人在外地,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且各个子女均不同意其他人作为代表进行签约,情况较为复杂。

引进遗产管理人后能迅速厘清的法律关系,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法院诉讼、调解等方式,找到每位子女都满意的切入点,最终妥善解决纷争。

这些案例的存在都能看出引进遗产管理人后,能最大可能的保护遗产,并合理化的在遗产分割上体现遗产管理人的真是意愿。

案例三:

被继承人是种桃树的农民,接近收获的时间却不幸被撞身亡。孩子年幼,妻子没有文化。这时候的遗产就是即将收获的桃子。如果没有遗产管理人的引进,桃子可能被坏在地里,也找不到销路。假设引进了遗产管理人那么会第一时间收桃、卖桃,将遗产折现后再进行法定分割。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保护遗产的价值。

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能很好的化解家庭内部纷争,也能很好的保护遗产价值不被贬损。这个制度刚刚被法律设置存在,深入人心还有一个过程,但是值得提倡也对法治社会的构建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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