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尤其是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1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发布后,我们能够在看到各地区的疫情疫情防控措施有所改变,但整体的疫情管控限制人员流动的具体措施却逐渐变样。社区、物业这些组织的人员,从最开始的配合政府开展疫情流调信息排查、到后来负责人员流动隔离报备、再到后来疫情管控期间进物资保证。但随着疫情进一步扩散,逐渐出现了以社区名义随意限制居民外出、更甚至对居民张贴封条、将大门焊铁皮的情况。针对于疫情封控措施,哪些部门及人员有权决定并实施,以及实施的必要条件又是哪些现对其进行系统化梳理。

第一,主体问题针对疫情封控管控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采取实施。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由此可见,只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认为需要采取封控管控措施来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时,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才能采取措施。

因此,在疫情防控最最前线所出现的社区基层组织,例如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其法律地位早已有明确规定,他们无权对居民进行封控管控。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构,没有行政权力。街道办事处、作为我国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虽然作为国家机关,但由于其行政级别仅与乡、镇同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级别,因此街道办同样无权作出封控管控措施。对于疫情封控管控措施,社区基层组织也只能是协助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程序问题即使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作出限制人民自由等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严格遵循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且理由正当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那么有权利的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控小区”此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除了上文所述的传染病防治法42条的相关规定还可具体根据11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最新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来确定分类实施社区防控措施。高风险区实施区域封闭低风险区是强化社会面管控根据二十条措施和《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

并且针对疫情防控要求限制人身自由,除了具备合法性要件外,必须理由正当。日来,多地方报道核酸检测公司存在造假嫌疑,将阴性人员的报告进行篡改,强制将其隔离。进行疫情强制隔离的限制,其前提条件就是感染成为阳性人员或者是与阳性人员有过接触成为密接人员。针对于阳性人员,必须要由书面的专业机构报告,让其本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得存在隐瞒。针对密接人员,在保护所接触阳性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更需要政府组织来书面通知其曾与阳性人员有过接触,确保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性,往往是需要合法程序进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

第三力度问题实施封控需力度适当严禁矫枉过正或“一刀切”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由此可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当适当在实践过程中为了便于管理经常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具体体现到基层即许多社区或小区物业为了防止居民外出在小区外焊铁皮将居民家中单元门消防通道全部封锁这明显是不可取的已超过了“适当”的界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需要为由,擅自封闭或堵塞安全出口、隔断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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