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由“即申即离”到设置“冷静期”

过去婚姻法制度框架下,协议离婚的要件大致包括:1双方一致自愿同意离婚;2、双方对子女和财产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3、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离婚申请的审查基本为形式审查,当场就可以把离婚证拿到手,也就是所谓的“即申即离”。
    民法典则对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目的是为了减少轻率离婚情况的出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协议离婚的,双方须亲自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在这期间是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的,这便是“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后,还得在30天内双方再次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才能成功离婚;不然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二、明确了再次诉讼离婚应当准予的条件
    按照过去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一方主张婚姻没破裂,法院出于审慎考虑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想要再次起诉离婚,必须经过六个月才能重新提起。最为关键的是,如果一方再次主张婚姻没有破裂,法院依然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那下一次起诉离婚,又必须再间隔六个月。

民法典对于再次诉讼离婚,清清楚楚地写明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对认定婚姻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从而避免了会出现湖南女子五年四次起诉才判决离婚情形的发生。
    三、增加了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事由的兜底条款
    过去婚姻法对离婚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事由的规定只有四种,即只有在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事由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方才有权利申请损害赔偿。
    而现行民法典则增加了一项兜底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事由除上述既定的四类情形外,还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一变化扩展了离婚无过错方申请赔偿的适用范围,回应了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给予了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自由裁量权,更加有利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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