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诉匡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其中一名担保人突然死亡,我作为某银行的律师依法追究其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但一审免除了继承人的保证责任,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银行认为,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其实质是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主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将负清偿责任。依据法学通说,保证合同之债仍属于债务,原则上可以继承,故保证人程某死亡后,作为保证人的继承人的李某,理应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1.保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为债务设定担保,从而强化交易信用,增加债权人求偿的可能和机会,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作为担保方式之一,保证的设立目的也在于此。在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的实现只有通过担保人来完成,而债权的实现对于担保人来说,通常是财产责任的承担。并且,《担保法》第七条对保证人的资格能力作了限制,即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因此,从实质上看,保证之债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义务,其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责任。
2.保证之债不具有履行的专属性,可以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且,财产责任,除非特定的财产,不具有履行的专属性,其可以由保证人的继承人以保证人遗留的财产替代履行。因此,保证之债可以继承。
3.保证人死亡后是否应用遗产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是否发生
根据法理学上的义务与责任理论,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产生的前提,而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归宿。保证人死亡后是否应用遗产来承担保证责任,与保证义务无关,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有没有发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未到期,保证责任还未发生,则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已到期,保证责任已经发生,则保证人不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已到期,保证责任已经发生,故作为保证人的继承人,理应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中,依法改判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