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拘执罪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目前加大执行力度,拘执案件逐渐增多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执罪,理由是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民事执行中也没有任何区别,且调解书一般是在当事人让步的情况下达成的,如果不构成拒执罪于让步的当事人不公平。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理由是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只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才可以构成拒执罪,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而调解书只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合意行为的确认,况且,刑法对拒执罪的适用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对此不能做扩大解释,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只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调解书过程作出的执行裁定,才能构成拒执罪,且拒不履行的行为应发生在执行裁定作出之后,才能作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犯罪事实,具体理由如下。
一、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行判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2000)117号,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主体只能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单位和个人。刑事处罚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应有严格的构成条件,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民事执行的规定来解释刑事犯罪构成,也不能将犯罪主体做扩大解释,即使司法实践需要扩大拒执罪的犯罪主体,也应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意见。
二、只有拒不执行执行裁定才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裁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有在执行调解书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而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执行裁定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述解释发布至今已有十五年仍没有被撤销,对此也没有新的规定出台,这说明上述规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三、被执行人只有执行裁定作出后的拘执行为才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案例的裁判要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因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使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也不能作为认定拒执罪的犯罪事实。只有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才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十二种情形才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