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网上刊出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女教师刘伶利因患癌症被开除后因病死亡,博文学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补偿家属五十万元的新闻。对于刘伶利应不应该该开除,人民法院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但这也向社会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号,对于患病的职工单位要一直养着不能解除。笔者在此想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说一说单位如何合法解除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问题。不对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如果患病法律规定有一个医疗期保护的问题。所谓医疗本保护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医疗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由此可见,如果职工患一般疾病,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医疗期最少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当然如果单位不同意则不能延长医疗期。
    二、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职工疾病也痊愈,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上班,如果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应当给职工调换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医疗期满职工未痊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在此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如果医疗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
对于医疗期满后,因病或者因伤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降低,即达到伤残等级,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除正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外,应另外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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