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客户联系当中,谈及风险代理的时候,客户们都说风险代理不能超过标的的30%,而且言之凿凿。在和律师同行交流时,提及同样问题,大多数认为不能超过30%,理由是尽管是省律协的规定,但是作为会员应当执行省律协的规定,不能超过30%。

那么,风险代理的律师费到底能不能超过30%呢?

这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规定,来分析一下。

一、律师收费的分类: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下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律师服务收费只有两种类型,即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必要的程序制定的价格标准。就律师服务费而言,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第六条)。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这里的标准就是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价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政府指导价之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换言之,政府指导价之外,律师服务费由市场调节,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哪些是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指导价范围,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概括说,就是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申诉案件三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申请执行和申请仲裁等,不属于诉讼的范畴,不是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下称发改委通知),将前述范围作了扩大。取消了申诉的政府指导价收费,将民事诉讼改为部分民事诉讼。部分民事诉讼是指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其他的完全放开。

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即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目前河南省采取的是河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即 2016年《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2016年4月23日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的,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按规定标准执行。在标准未公布之前,参照指导意见执行。自2006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管理办法下发至今,河南省的标准一直没有制定。

根据省律协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除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包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案件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中的30%是政府指导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规定了例外情况。接着第十二条规定了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风险代理的比例不能超过30%。从行文顺序看,是政府指导价;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规定可知,30%是针对政府指导价可以风险代理的部分案件。指导意见采取了和管理办法同样的文序和范围,不再赘述。

三、所标准与省标准不一致的处理:政府指导价部分应当执行,市场调节价部分可以不一致。

律师事务所可否制定与省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呢?

对于政府指导价部分,律师事务所只能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标准;政府指导价之外的部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标准可以与指导意见不一致。

实际上,市场调节价部分,省律协没有给出标准,规定的是可以协商决定。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发改委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时,应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实就是要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

因此,律师风险代理超出30%的部分,如果是政府指导价部分,超出部分不应当得到支持;如果是市场调节价部分,则不受30%的限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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