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断接到劳动者咨询,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保了失业保险,后劳动者因旷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为了报复劳动者拒绝向失业保险中心申报失业。后劳动者自行向失业保险中心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旷工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且劳动者自行申报失业不接受为由,拒绝给劳动者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的问题。那么,劳动者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领取失业金以及失业保险如何申报呢?
    关于劳动者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领取失业金的问题?
笔者的意见是完全应当。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里规定的是领取失业金的三个条件,第一、第三规定的很明确,无须赘述。而何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显劳动者旷工,单位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劳动者旷工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劳动者怎样办理失业手续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劳动者只需拿着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凭失业保险登记证明和身份证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劳动者自行申报失业保险不予接受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失业手续是完全错误的。对此,劳动者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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