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虚假诉讼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有愈演愈烈之情形。有时,面对当事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打完官司,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遇到了虚假诉讼,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当事人的无奈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幸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2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虚假诉讼的成因。虚假诉讼在民事商事审判中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破产等案件中尤为严重。主要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加上社会诚信缺失等多种因素影响造成的。同时, 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上,尤其是对虚假诉讼参与人的制裁,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也助长了虚假诉讼的蔓延。
虚假诉讼的特征。虚假诉讼一般有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第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第三,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第四,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第五,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虚假诉讼的危害。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虚假诉讼预防的难点。第一,虚假诉讼的识别难。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间往往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而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无须公示,第三人很难识别,往往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处,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仅有一般的调查权而无侦查权,取证难度大;第二,虚假诉讼取证难。即便法官通过自由心证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但往往难以取得确切证据,法院仍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第三,现有诉讼制度的影响。民事审判采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诉讼中法院只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存在,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法院不应否定。第四,信息平台缺失。目前我国不同法院之间尚未建立审判信息沟通平台,无法快速了解其他法院案件受理、审理情况,而且法院系统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社区等也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记录、违法犯罪历史均不掌握。第五,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工作方法的惰性。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民事商事审判中一般存在重调解、重结案率的情况,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般乐见其成,很少再去费时费力地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第六,在对虚假诉讼的制裁上,也缺乏必要的有威慑力的手段。虚假诉讼成本小、获利大。
虚假诉讼的预防。第一,对符合虚假诉讼典型特征的案件严格把关。如当事人为夫妻、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诉讼参与人之间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主动应诉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单一,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或者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焦点,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等情形。第二,强化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第三,逐步建立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第四,要严格适用自认规则,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第五,对于调解协议、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合法性审查方面,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对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
虚假诉讼的制裁。严厉的制裁是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首先,在制裁方式上,要对虚假诉讼建立多层次、立体制裁体系,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到民事赔偿,再到刑事制裁要逐步家中。其次,在制裁对象上,分别针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不同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手段。再次,在实践中创新的制裁手段,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比如被执行人失信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措施,摆脱以往单打独斗的局面,使得惩罚更有威慑力。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0207368号-1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明珠大厦12楼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36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