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4/28 15:36:40 作者:杨迎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7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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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咨询单位没有参保失业保险,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没有给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追缴,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欠缴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经过一般是不允许补缴的,因此劳动者若因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参保失业保险或者欠缴失业保险,劳动者只能要求赔偿失业损失。下面我主要介绍一下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保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待遇的损失应向谁主张、如何主张、失业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失业损失向谁主张?
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失业损失应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二、 失业损失如何主张?
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损失。仲裁裁决后,劳动者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接到仲裁裁决后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业损失如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劳动者可以以此为据,计算出如果用人单位参保了自己可以享受的失业待遇为多少个月。
三、关于失业金的数额。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如现在三门峡市的最低工资为1600元/月,失业金则为1600元/月X80%=1280元/月。
这里需要重点向大家说明的是,对于农村户籍的劳动者,有的劳动仲裁机构会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对于此类裁决,笔者是不赞同的。因为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称谓,随着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87号令,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的废止而不复存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没有农民合同制工人这个称谓。而且《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此可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显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不应再予以适用,所有的工人身份完全一样,不应在享受失业待遇方面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