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1日,中央公布了一份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地解读。

    首先,文件提出的“要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是对今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作提出的一种要求,不涉及以前,这种提法不违背法律规定。

    其次,文件提出的“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也不违法。

    第一,虽然《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并不是私有财产绝对不可触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因此,只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完全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打开小区的道路,比如,经过小区业主的同意,然后采用征收征用的方式给予业主相应的补偿后,就可以将小区的道路公共化。

    第二,文件说的是逐步打开,而不是立即打开,如果等到土地所有权到期后,国家收回小区道路的土地所有权作为公共道路,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文件提出的街区制似乎同物权法存在冲突,细细分析,并没有什么违反物权法的地方,该文件的表述非常审慎和严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要做全面、准确地解读,以免误导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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