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3/31 19:12:03 作者:王玉芳 来源:本站 浏览量:184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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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如此主张权利的情况较为鲜见,如何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还是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如何救济,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因保全或先于执行错误受到伤害,赋予案外人享有复议的救济程序足够了,不应适用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理由是保全或先于执行是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措施,其过程不属于执行阶段,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程序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除赋予案外人享有复议的救济程序外,还应当赋予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理由是,保全、先于执行措施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属于执行行为。
带着这一问题,查阅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491页这样解释,“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可见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裁定不服的,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可以申请复议,并未规定其他救济渠道。第二,保全裁定和先于执行裁定虽然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和义务,但不是对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最后决定 。第三,诉讼程序要兼顾权利救济的充分性和诉讼的效率性,如果给予利害关系人过多的救济环节和手段,保全和先于执行程序将变得过于冗长和抵效严重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第四,对于保全和先于执行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按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