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6 14:49:46 作者:郭百峡 来源:本站 浏览量:181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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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 :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因为多种原因不能再市场经济形势下继续保持正常的竞争能力,综合到员工等多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保持正常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企业兼并的法律规定:1、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2、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3、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4、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