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继出台,这些法律为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许多法律依据,同时,法律中还规定了许多对用人单位严格要求的条款。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积极正确地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自身也是一种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时的保障。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在事实上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在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劳动仲裁时和诉讼中将对用人单位造成极大的损失。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在我国中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劳动合同等人事材料予以留存,并且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负举证责任。企业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法证明已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和诉讼中用人单位必须向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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