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35日,吴某与张某共同投资合办一酒店,在酒店筹建即将完毕,消防许可证和营业证未办理的情况下,张某与吴某发生争议,在第三方的见证下,张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吴某入股资金一百万元,吴某离开酒店,同时约定吴某负责办理消防手续,张某支付费用二万元。吴某离开酒店后,多次到消防部门去申请办理消防手续,因酒店消防设施不合格,消防许可证一直未办成。为此,吴某和张某多次协商,因由谁负责增添消防设施达不成协议,吴某不再去申请办理消防手续。后张某增添了消防设施,最终办理了消防手续。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到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未办理消防手续而不能营业的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应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张某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
笔者认为:吴某有轻微的违约行为,应赔偿张某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对张某扩大的经济损失,吴某不应赔偿,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吴某已经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股权协议签订后,吴某去申请办理消防手续,已经履行了自己主要的合同义务。其次,吴某已催促张某改造消防设施,由于双方约定不明确,对增设消防手续达不成协议。从常理上讲,吴某只是负责去申请办理消防手续,而不应负责增添消防设施,因为消防设施需要巨大的投入,不是区区二万元能够办成的。再次,办理消防手续是一种当事人申请、国家许可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当事人能够约定结果的行为。结合本案,吴某的义务就是去申请办理消防手续,而不是保证办好消防手续,吴某也无法保证办好消防手续,能否办好消防手续关键是看张某的消防设施是否合格,国家是否许可。消防手续是人人都可以办的,只要你消防设施齐全、合格,15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毕。因此,不能将不能通过验收的责任推在吴某身上。最后,吴某因承担轻微的违约责任,但对扩大的经济损失,吴某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如果吴某因消防设施不合格不能办成消防手续,应及时、明确告知张某,吴某对此没有尽到合同法要求的诚实、协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某,在吴某迟迟不能办成消防手续的情况下,张某没有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任由损失扩大,依据《合同法》第119条:“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张某扩大的经济损失不应由吴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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